起步于住宅物业交割业务,元合律师事务以其在纽约州房地产投、融资领域的高端、双语律师团队著称。作为一家精品律所,我们在过去的十年广受认可,近来更被Real Deal等杂志频繁报道为“服务亚洲精英客户”的高端律师事务所之一。 我们为房地产事务提供综合法律服务。我们的房地产投资及银行交割团队为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每一步提供高品质法律保护。本所的业务专长得益于广泛的交易经验,包括住宅物业的售出和购买、商业物业并购和销售、出售审查、文件起草及修改、私人借贷以及银行贷款交割等。我们还提供其他非房产交易的法律服务,例如法律实体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型企业、BVI离岸公司、特拉华或内达华控股公司以及家族信托)、外国人出售房产投资税务预扣、房地产维护及租赁管理,以及其他交割后的复杂程序。
业务介绍
知识产权业务简介
元合律师事务所/元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业务范围覆盖所有知识产权领域,提供咨询、申请、侵权行政查处以及民事诉讼代理以及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产品包装装潢、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许、许可、知识产权的管理,也延伸到涉及知识产权相关领域如电子商务、体育、娱乐业、广告、消费者权益、产品责任、技术文件检索和翻译、食品、保健品、药品和农业化学品等等。
商业地产是指出于商业目的,为了产生收益而进行投资的地产项目。 项目包括, 买卖出租公寓楼,商场, 办公楼,和宾馆等等。 商业地产也包括, 收购土地, 开发和建筑大型地产项目。 在商业地产的交易中, 聘请专业可靠的律师服务是至关重要的。
以在纽约市购买出租公寓楼举例。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买方需注意,合同条款中应该注明买方应有充足的时间和机会进行尽职调查,如果尽职调查的结果不利于买方,买方可以取消合同的条款以保护买方的利益。
并且,律师在尽职调查中的角色也非常重要,出租公寓楼买卖的尽职调查一般包括:
出租公寓楼在房东房客方面的问题有很多,除了上述问题外,还有很多其他问题需要买方律师在尽职调查期间研究并且向买方披露相关风险,以保证买方的投资不受损失。
以上仅仅是对在纽约市购买出租公寓楼尽职调查的一个非常概括的介绍。 尽职调查在商业地产中所包含的内容远远不止于此。并且会根据个案的不同而变化。 例如购买宾馆的尽职调查的内容和购买出租公寓楼的内容是非常不同的。但是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来自律师的专业帮助都是非常必要的,是您投资成功的重要保障。
另外,在商业地产交易中,律师可以在买方的融资时提供大力协助。在商业地产的交易中,有许多的资本出借人,如商业银行,私人借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 和美国政府提供的小额商业贷款等等。律师可以为买方提供各种咨询,像是如何成立满足银行要求的法人机构,代表买方跟银行商议贷款条件,协助买方满足银行提出的贷款条件,协助买方进行贷款过户等等。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不仅交易会顺利进行,并且买方会省下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一举多得。
本文篇幅有限, 还有许多关于商业地产交易的内容没有涵盖。但希望本文能让您了解到在商业地产交易中,聘请专业律师的必要性。我所有丰富的商业地产代理经验。
在大部分的交易中,1031法规的延迟付税人,也就是房产的卖方,都是先出售原有房产,再购入置换房产。但是美国国税局也规定,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先购入置换房产,再出售原有房产,同样可以享受在1031法规下的延迟交付资本所得税的优惠。这个方式被称作 “反向1031置换”。
为了可以享受到1031 法规下最大的税收优惠,您需要得到各方专业人士的帮助,例如会计师,1031置换信托中介,以及专业律师的帮助。无论是哪一种1031置换,都应该在第一个房产出售或者买入前就仔细规划,以便房产交易和1031置换的顺利进行。由于法规 对于房产交易的时间点,置换房产的价格,卖出房产款项的持有人,反向置换产权的持有人等等有限制和要求,您需要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法规的解释以及对于交易的流程指导。另外,在买卖合同中,需要加入1031置换的相关合同语言,以保证合同相对方对于1031置换的配合。专业且有经验的律师对于成功地进行1031置换非常重要。
1031置换不仅仅会让您延迟交付出售原有房产的资本所得税,并将省下的税金投入置换房产,更可以与遗产规划相结合,以取得更大的省税收益。如果您在生前没有将最后的1031置换房产出售,换言之,您生前将第一个房产1031置换第二个房产,第二个房产1031置换第三个房产,以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置换房产,那么,您去世之后,您之前所有省下的1031 延迟资本所得税都不用再支付。您的财产继承人将会继承您的最后一处置换房产,并且其估价标准将是继承时的市场价格。其中从第一个置换房产开始的,被继承人所有延迟的资本所得税将不再征收。相反,如果您在生前将最后一处置换房产出售而不再进行1031 置换,那么您之前所有延迟交付的资本所得税都需要在最后一处置换房产出售后一起交付。 如有需要,您应该咨询有经验的律师,将1031置换和遗产规划相结合,使您的财富规划如虎添翼。
我所在各种1031置换交易中均有丰富的经验,能很好的帮助您的投资规划。我们在购房抵押贷贷款和不动产再融资领域,与各大银行及私营贷款公司均有紧密合作。近期,本所被一家主流国际银行聘请为其近年来不断增长的外国人购房贷款项目的优先合作律所。本所获批代理以下银行及贷款公司银行律师资格:
由于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因避免银行融资耗时长、成本高、申请流程复杂等原因,一部分业主无法或者不愿意使用传统的银行抵押贷款,转而选择向第三方私营贷款人贷款购房或由卖方提供购房融资。
当买方选择置业抵押,卖方会向买方提供部分购买款分期付款的融资方式,买方则根据约定条款向卖方还款。与之类似,当贷款人为第三方时,称之为私人融资。买方可以将此种私人借贷与银行贷款、现金首付相结合。私人抵押贷款的利率通常高于传统抵押贷款,但是双方可以更灵活地协商合同条款。无论采取何种担保方式,我们建议贷款人像传统抵押贷款的做法一样进行贷款登记,并要求借款人支付登记税和购买产权保险,确保公示、便于执行,从而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
纽约的楼宇及其管理公司,和其他房地产从业者一样,在进行房地产交割及日常文书工作时,都必须由律师代理。我所提供业主委员会法律顾问、审查章程、自订守则及其他各类文件、第三方合同、投票规则、出席委员会会议以及合规事务等服务。本所将作为法律顾问,代理共有公寓、合作公寓委员会及持有大份额房产的投资型业主。
人们有一种常见的误解,往往认为标准化合同不需要律师审查。而这种误读常见于专业人士,例如:房地产公司、职业房东、设计或建筑事务所。基于以下理由,我们强烈建议设计和建筑事务所(或聘请他们的客户)在使用AIA标准合同时,仍考虑聘请有经验的律师进行合同审查。有时合同文本看上去标准化,但起草者可能修改、删除或增加了原本不在标准文本中的条款。只有经由经验丰富的律师仔细审阅,才能指出其中精妙之处并对客户提出有利的建议。建设项目容易产生一些惯有的摩擦,例如付款延迟、成本问题和付款纠纷。尽管使用AIA合同是一种行业惯例,得到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进而修改文本、实现项目特有需求也很重要。汇集我们的律师在各个专业领域的知识(包括房地产、公司和综合顾问团队),协同服务,本所将确保合同条款保护客户的利益并将客户的潜在责任尽量降到最低。一些最重要的条款包括:补偿、间接损害、责任限制、成本偿付、业主融资以及一些越来越受到关注的事项,例如应用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或称为设计版权)。
法拍屋交割的性质决定在此类交易中律师的谈判空间较小。但同时,此类交易需要在合同全部签署之前进行彻底的尽职调查。在某些交易中,因拍卖完成后需要立即支付定金,所以购买意向书签署之前就应该完成尽职调查。本所为此交易提供24小时内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服务,并会就潜在的产权瑕疵提出法律意见,与客户讨论发拍样本合约,帮助第一次发拍购房者基本理解其在拍卖日需签署的文件的潜在风险,并给予关键条款提示。
短售交易旨在防止房屋被执行抵押。本所具有十年以上分别代表买卖双方的视角的丰富经验。特别是经历了2008至2009年的金融危机,我们深刻理解在该类交易过程中与各方建立强大而协同的工作关系非常重要。由律师谈判达成的短售能够节省买卖双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银行只有在相信短售能够带来小于执行成本的财务损失时才会同意进行短售。本所成功代理了上百单短售交易,精通该类型业务,能够为银行带来更快速、更低成本的成果,同时帮助业主维持信用记录,避免进入令人不快的拍卖执行程序。
租约审查(住宅、商业,包括零售、餐厅、办公室、仓库、日托及医疗办公场所等)
泛纽约地区的房地产租赁已日渐复杂。伴随科技进步,更多民众倾向于在有“模版租约”网站上支付小额费用,生成并下载模板使用。大多数时候,甚至没有人(任何一方的签字人)在签名前阅读整份租约。物美价廉在纠纷产生前,答案都是肯定的 (例如,一方希望尽快终止租约,或展期之后租金未能按时支付)。正因为这些租约是“标准版”或者“模板”,许多关键条款可能缺失。更糟糕的情况是,当模版选错了州,违约时是难以得以执行的。作为一种商业合同,租约的许多重要条款往往被密集的法律术语遮掩。鉴于大部分房地产投资成本高昂,从法律角度,无论是租赁公寓或商业办公空间,未来的承租人和出租人都将深深受益于合适的法律顾问服务。我们训练有素的律师团队能够为您指出或剥离相关条款,从而保护您的利益,亦或使相对方的利益受到限制。更重要的是,一个有经验的律师能够预判出需要在租约中予以约定的潜在问题。例如在租约中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从而避免在真的产生纠纷时的压力和精力的浪费。
律师对于商业租约而言尤为重要。商业租户往往将法律服务控制在最小范围,在租约基本协商完成,房东已经准备好租约即将签署的时候才找到律师。在这个时点上,许多重要的承诺已经做出(其中一些或许并不明智)。律师可以试图重启关键问题的谈判,然而这并不是一种高效的交易方式。在与房东过招和让步之前带上律师,尤其当您对这个领域尚且陌生时,律师费用能换来在谈判伊始就享有的专业服务。当面对长期租约、大额租金、复杂问题或者顽固、世故的房东时,律师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多增值服务。
针对每项租约审查代理,我们提供客户定制化的重要条款和关注问题备忘录,为客户就提前终止或转租权进行谈判,并协助租约签署的相关准备工作,例如财务报表、商业资质文件、好人保证或个人担保文件审查以及支付款项的交付。我们的法律服务不仅包括审查标准租约,还确保客户理解租约违约的风险以及一些通常不为外州或海外客户所知的关键条款。我们代理泛纽约地区的共有公寓、合作公寓、单户或多户房屋等住宅类物业交易。凭借位于曼哈顿中城和皇后区的核心办公地,我们的律师团队能够及时处理纽约和新泽西的房地产交易。
纽约州是美国房地产法律、法规最为复杂的州之一。正因如此,每单房地产交易的参与方,都必须由执业律师代理。此外,律师还可能需要与交易中的其他专业人士,例如贷款人员、大楼物业、偿债方律师、产权承包人等协同工作,并担负着为客户在谈判中争取最大利益的职责。同时,律师要审慎的推进交易,保证交割顺利。审阅尽职调查文件往往耗时颇多,特别是代理曼哈顿豪华楼宇交易和业主申请,都需要律师勤勉且高效地参与。商标申请业务
元合的商标团队在申请、管理、交易和争议解决领域经验丰富,在打击商标抢注和进行商标维权方面,是众多知名品牌和上市公司信赖并长期合作的专业机构。
由元合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组成的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全流程法律服务,行业涉及电信、电子技术、计算机、半导体、机械、医疗、生物科技及材料等领域。
元合长期为国内外知名科技,娱乐,传媒,体育公司及艺人的知识产权争议提供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复杂的知识产权争议,参与过众多具有影响力,典型性的专利,商标,版权,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商业秘密诉讼案件。
元合通过过硬的专业能力,扎实的工作作风,优良的团队合作,在案件中为客户排除公司上市中的知识产权障碍,阻挡来自竞争对手的不正当干扰,维护客户正当发知识产权权益。在一些案件中,元合协助客户取得了国内类似案件的最高赔偿额。
EB-1A 是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项下的“杰出人才”移民。有资格申请该类移民的外籍人士必须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五大领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并在一定阶段内持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而且其成果和贡献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
申请EB-1A的条件要求
对此类外籍人士的普遍要求是他/她被认为是其领域的顶尖人物之一,(1)其顶尖人物的身份已经由国家级或国际性的声誉所证明;2)其顶尖人物的身份已经由广泛的文献资料所认可;(3)该外籍人士将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4)其工作将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提供实质性的贡献。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一次性的重大成就,比如诺贝尔奖,可能可以满足此条件,只要有事实证明此外籍人士已经其所在职位的最高点。若无前述此类国际知名大奖,申请者可以不必只依赖于其过去的成就来证明其具有此类签证的资格。此外,相关规定还允许申请者通过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符合以下十项中 至少三个条件, 以此证明个人成就:
H-3非移民签证类别允许外国人临时到美国从事以下活动:
法规明确禁止培训计划“主要是为了提供生产性就业而设计。”但是,如果就业是在培训中偶然、必要的,则可以允许。
移民局可以批准一名H-3受训人员在美国停留最多两年。
H-3受训人员不能从事生产性就业,除非此类工作是偶然的,对培训是必要的。 以下几类情况会被认定为“生产性就业”:(a)向受训人员提供大量
工资;(b)培训计划冗长且重复,主要包括在职培训。
H-3签证的特别考量
提出培训的公司必须证明:
如有下列几种情况,培训计划将不会被批准:
“美国以外的六个月居住”规则
如果受训生在过去已经在美国以H(包括H-1B)或L非移民类身份居住两年,除非他或她在 H-3申请提交时的前六个月一直居住在美国境外,受训生可能不能寻求延期,更改身份或以H或L身份重新入境美国。
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条款,签证类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专业人士”(也称为TN签证)仅适用于加拿大和墨西哥公民。
“TN”签证申请资格
有资格申请入读TN非移民的专业人士包括会计师,工程师,律师,药剂师,科学家和教师。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您可能有资格获得TN非移民
身份:
加拿大公民
如果您是加拿大公民,则无需在美国领事馆申请TN签证。
您可以在寻求进入美国时,通过向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指定的美国入境口岸或指定的预先通关/起飞前检查站点提交所需文件,以确定TN分类的资格。您必须向CBP官员提供以下文件
墨西哥公民
如果您是墨西哥公民,那么您需要获得签证才能作为TN非移民进入美国。 您应该直接在美国墨西哥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TN签证。 请参阅美国国务院网页“墨西哥和加拿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专业工作者”。
一旦您获得TN签证批准,你可以向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指定的美国入境口岸或指定的预先通关/起飞前检查站点进行申请。有关申请加入美国的其他信息和要求,请参阅CBP的网站。 如果CBP官员发现您有
资格,那么您将被批准TN非移民身份。
O-1非移民签证适用于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或者在电影或电视行业中具有非凡成就,并且由于该成就在国内或国际上得到认可的个人。
O非移民分类通常被分为:
O-1A: 在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的人(不包括艺术,
电影或电视业)
O-1B: 具有非凡艺术能力或电影或电视行业杰出成就的人
O-2: 将陪伴O-1的艺术家或运动员,以协助特定事件或表演。对于O-1A,O-2的援助必须是O-1A活动的“组成部分”。对于O-1B,O-2的援助必须对完成O-1B的工作至关重要。O-2工作人员拥有O-1的关键技能和经验,这些技能和经验是美国工人无法轻易完成的,对于O-1的成功执行至关重要。
O-3: O-1和O-2的配偶或子女
一般资格标准
要获得O-1签证,受益人必须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表现出杰出的能力,并且必须暂时到美国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
在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有杰出能力意味着具有一定程度的专业知识,表明这个人是上升到该领域最高层的小百分比之一。
艺术领域的杰出能力意味着突出。突出意味着在艺术领域取得高水平成就,其技巧和认可程度大大高于通常遇到的程度,即被描述为在艺术领域中是知名的,领导的或众所周知的杰出的人才。
要获得电影或电视行业的O-1签证资格,受益人必须表现出杰出的成就,
证明其技能和认可程度明显高于通常电影和/或电视领域里被认可为杰出,
显着或领先的人。
一揽子L签证认证
L-1签证是一种非移民签证,允许在美国和海外经营的公司将特定类别的员工从其海外业务转移到美国业务长达七年。员工必须在过去三年中,在美国境外的美国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工作至少一年。
特定组织可以通过提交一揽子申请书,在提交个人L-1申请之前建立必要的公司内部关系。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获得L签证认证的资格:
为了符合一揽子申请程序的资格,具有专业知识的员工也必须是专业人士。见8 CFR 214.2(1)(1)(ii)(E)。
I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旦一揽子申请获得批准,雇主只需填写I-129S表格—基于一揽子请愿书的非移民申请,并将其连同一揽子申请批准通知和其他要求的证据一起发送给员工,以便雇员可以向申请L-1签证的领事官员提交证据。
L-1签证是一种非移民签证,允许在美国和海外经营的公司将某些类别的员工从其海外业务转移到美国业务长达七年。 员工必须,在过去三年中在美国境外的美国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工作至少一年。
在美国运营的公司可以向相关的USCIS服务中心申请L-1签证,以便将其员工从海外业务转移到美国。此类员工将获得L-1签证,最长可达三年。
公司内部调任专业知识人员
L-1B非移民类别使美国雇主能够将具有与组织利益相关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专业雇员从其附属外国办事处转移到其在美国的一个办事处。这种分类还使得尚未拥有附属美国办事处的外国公司能够向美国派遣专业知识员工来帮助建立一个。雇主必须代表雇员提交I-129表格,缴纳费用。 Form I-129, 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 with fee, on behalf of the employee.
雇主和雇员的一般资格
符合此类别的L-1分类资格,雇主必须:
开展业务是指由合格机构定期、系统和持续地提供商品和/或服务,不包括合格机构仅在美国和国外有代理人或办公室。
要获得资格,指定的员工还必须:
专业知识是指个人拥有的特殊知识,包括请愿组织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及其在国际市场中的应用,或者是机构运作过程和程序中的高级知识或专业知识。 (见8 CFR 214.2(1)(1)(ii)(D))。
L-1 签证改革法案(2004)
2004年L-1签证改革法案适用于2005年6月6日或之后提交的所有申请书,特别针对代表L-1B员工提出的请求,这些员工将主要驻扎在雇主的工作现场。 请愿雇主或其附属公司,子公司或母公司。 为了使员工在这种情况下有符合L-1B申请,申请雇主必须证明:
参见INA 214(c)(2)(F)和USCIS裁决员现场手册的第32.3(c)章,该手册可在网站的“法律”部分找到。 “Laws” section of the website.
新办事处
对于寻求将具有专业知识的雇员派往美国从事合格新办事处工作的外国雇主,雇主必须证明:
详情请参见 8 CFR 214.2(l)(3)(vi)。
停留时间
进入美国建立新办公室的合格员工将被允许最长初始停留一年。 所有其他合格的员工将被允许最长初始逗留期限为三年。 对于所有L-1B员工,延长逗留期限的请求可以增加至少两年,直到员工达到最长五年限制。
L-1签证是一种非移民签证,允许在美国和海外经营的公司将特定类别的员工从其海外业务转移到美国业务长达七年。 员工必须在过去三年中,在美国境外的美国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工作至少一年。
在美国运营的公司可以向相关的USCIS服务中心申请L-1签证,以便将其员工从海外业务转移到美国。此类员工将获得L-1签证,最长可达三年。
L-1A: 公司内部调任执行或管理人员
L-1A非移民分类使美国雇主能够将其附属外国办事处的行政或管理人员转移到其在美国的一个办事处。这种分类还使得尚未设立附属美国办事处的外国公司能够向美国派遣执行人员或经理,以便建立一个办事处。雇主必须代表雇员提交I-129表格,缴纳申请费用。
以下信息描述了L-1非移民签证计划的一些特征和要求。
雇主和雇员的一般资格
要符合此类别的L-1类别资格,雇主必须:
开展业务是指由合格机构定期、系统和持续地提供商品和/或服务,不包括合格机构仅在美国和国外有代理人或办公室。
要获得资格,指定的员工还必须:
执行能力通常是指员工在没有太多监督的情况下做出宽范围决策的能力。
管理能力通常是指员工监督和控制专业员工的工作以及管理组织或组织的部门,子部门,职能或组成部分的能力。它还可以指高层员工在没有其他人直接监督的情况下管理组织基本职能的能力。完整定义请参考经修订的“移民和国籍法”第101(a)(44)节和8 CFR 214.2(1)(1)(ii)
新办事处
对于寻求将员工作为执行人员或经理派遣到美国设立新办事处的外国雇主,雇主还必须证明:
详情请参见8 CFR 214.2(l)(3)(v)。
停留时间
进入美国建立新办公室的合格员工将被允许最长初始停留一年。所有其他合格的员工将被允许最长初始逗留期限为三年。 对于所有L-1A员工,延长逗留期限的请求可以增加至少两年,直到员工达到最长7年为止。
美国企业使用H-1B非移民签证计划雇用外国工人从事专业职位。一般来说这些职业需要建筑,工程,数学,科学和医学等专业领域的理论或技术
专业知识。
H-1B签证类型
H-1B1签证专门针对有美国专业工作机会的智利和新加坡公民。 智利和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要求USCIS从H-1B签证上限中免除6,800份H-1B签证,以保留给智利和新加坡的合格公民。
H-1B2签证适用于希望临时来美国从事与美国国防部管理的合作研发项目有关的特殊服务的外国人。
TH-1B3签证发给暂时来美国从事时装模特工作的外国人。H-1B3时装模特呈请中提供的证据必须证明该模特具有国家或国际赞誉。
有效期
受益人的H-1B单次批准最长可达三年。这段时间可以延长,但一般总时间不能超过六年(除例外情况下)。 H-1B签证的单次申请时间最多
可达三年。
专业职位的标准
专业职位的考量标准如下:
员工资质
员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990年的“移民法”将移民投资者计划(或EB-5)作为职业移民申请的第五类优先项。这是第一次专门促进投资者作为合法永久居民的类别,并且目前仍然是唯一这样做的类别。EB-5适用于已投资或正在投资至少100万美元的商业企业,雇用至少10名全职美国工人的人员。 投资于目标就业区的个人只需要投资至少50万美元。
“新商业企业”要求
所有EB-5投资者必须投资新的商业企业,即商业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控股公司,合资企业,公司,商业信托或其他可能是公有或
私有企业):
该定义包括由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组成的商业企业,前提是每个此类子公司从事为持续进行合法业务而形成的营利性活动。
该定义不包括非商业活动,例如拥有和经营个人住所。
创造就业要求
对于陷入困境的商业,投资者可能只会计算保留的工作。
投资要求
EB-5对于投资“资金”的定义要求为现金,设备,库存,其他有形财产等。由外籍投资人担保的第三方借款亦可满足资金的定义,前提为债务是由外籍投资人所拥有的资产所进行抵押,并由外籍投资人作为主要担保人,且在美国成立的“新商业企业”中的资产没有被用来进行债务抵押。所有资金的价值均以美元的公平市场价值计算。 对于本法第203(b)(5)条的目的,
非法手段(如犯罪活动)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资产不应视为资金。
最低投资额:
投资资金不能借入。
EB-3是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签证。 如果您是技术工人,专业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您可能有资格获得此移民签证优先类别。
EB-3签证有三个种类
EB-3A: 技术工人
“技术工人”是指其工作需要至少2年培训或工作经验,但不具有临时性或季节性的人员。
需要有劳工证明和永久性的全职工作机会。需要有劳工证明和永久性的全职工作机会。
EB-3B:专业人员
“专业人员”是指其工作至少需要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并且是该职业的成员的人
教育和经验可能无法取代学士学位。 需要有劳工证明和永久性的全职
工作机会
EB-3C: 非技术型工人(其他工人)
“其他工人”子类别适用于从事非熟练劳动力的人员,需要不到2年的培训
或经验,而不是临时性或季节性的。
需要有劳工证明和永久性的全职工作机会。
EB-2是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移民。如果您是拥有高级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或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您可能符合资格要求。
以下是职业的类别和要求:
EB-2 签证一共有三类。
EB-2A: 拥有高等学位或同等资历的专业人员
当工作需要高级学位(学士学位以外)并且外国人拥有这样的学位或同等学历时,可以提交持有高级学位的外籍专业人员的请愿书。 请愿书必须包括证明材料,例如显示该外国人具有美国高级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的官方学术记录,或显示该外国人具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的官方学术记录和当前的信件,或前雇主表明该外国人在该专业有至少5年的系统性的后学士学位经验。
EB-2B: 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有杰出能力
这种分类适用于那些“由于他们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的杰出能力将极大地有利于美国国民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利”的申请者。为了满足此分类的要求,个人必须提供以下三项的文件:
如果上述标准不适用于请愿人的职业,可以提交其行业内相应的资格证明。
EB-2C: 国家利益豁免(NIW)适用于在科学,艺术或商业和高级专业人员(M.A.,M.S.,M.E。,M.D,或Ph.D.)中具有杰出能力的外籍人士。博士学生也有资格。
PERM 为 “劳工部电子化管理系统”的英文缩写,为获取劳工证明的系统。PERM 劳工证书是由美国雇主为其未来外籍员工申请,由美国劳工部批准的绿卡。批准的PERM 劳工证书由美国劳工部签发,允许雇主聘用外籍员工以在美国永久工作。获取劳工证书是向USCIS提交EB-2和EB-3申请以进行移民程序的前提要求。
PERM 劳工证书(“PERM Labor Certificate”)是为了保护美国的劳动市场和美国的劳工。PERM 劳工证书同时确认没有充足的有资格的、有意愿的美国劳工来填补那些有高薪资的职位。此外,PERM 劳工证书也说明招聘外国劳工不会给相同任用的美国员工的报酬和工作情况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为了获得劳工证书。雇主需要在为其员工提交移民申请之前,通过招聘程序以证明美国员工的缺乏性。通常需要四到六个月获取劳工证书。
在PERM 劳工证证书申请过程中。美国雇主为申请人,而雇员为受益人。一旦PERM 申请被批准。美国雇主即可以进行 PERM 的第二步骤:提交移民申请(I-140表)。需要注意的是,PERM 劳工证书的批准并不代表外籍员工就会自动获得在美国工作的授权。因此,外籍人士在PERM申请待定的过程中,甚至是批准后,都并不一定必须为美国雇主工作。基于同样的理由,申请劳工证书的雇主可以在任何时刻终止与外籍员工的雇佣关系。但是,因为在申请劳工证书时,雇主必须证明其有意向在整个移民申请过程中雇佣该员工。所以,员工必须在 PERM 批准后为其雇主工作一段的时间。目前法律允许雇员在提交状态调整申请书(I-485表)180天后变更雇主。
一般来说,除非EB-2申请者获得了国家利益豁免(NIW),EB-2和EB-3绿卡都要求雇主在向USCIS提交移民申请以前获取PERM 劳工证书。如希望避免申请 PERM 劳工证书,有以下几种替代选项:
国家利益豁免计划(NIW)针对在科学,艺术,或者商业或其他高级学位(文科学士,理科学士,医学博士,或者哲学博士)等有杰出能力的外籍人士。博士学位(Ph.D)在读学生亦有参与资格。外籍人士可以通过证明其获取永久居留有利于美国国家利益以获取永久居留权(绿卡)并且获得工作机会要求豁免。
NIW对于那些不希望花数年等待劳工证书或者不希望在劳工证书期间束缚于特定的雇主的人来说,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申请者可以自己赞助自己的签证,并不要求其有一份工作。NIW申请者在NIW申请等待的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其他的绿卡申请。此外,如果NIW申请者被雇佣后。雇主不会知晓其NIW申请待定情况。
医生也可以申请 NIW。如果同意在指定的医疗资源缺乏地区或者退伍军人医院全职工作达5年时间(不包括申请人持J1签证的时间),且由联邦机构或者州公共卫生部门认定其医学工作有利于社会公益,那么该医生可以获取NIW绿卡。
申请NIW的条件要求
NIW为职业移民第二类的一种,针对在科学,艺术,或者商业或其他高级学位等有杰出能力的外籍人士提供。为满足NIW 对于杰出能力的要求,USCIS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至少满足以下六项标准中的三项:
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或者有高级学位,并且从美国雇主处获得了工作机会的外籍人士可以进行EB-2类下的劳工证书申请。但是,如果具有国家利益豁免资格,那么就被认为其不需要进行劳工证书或者不需要获得工作机会。
EB-1C是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项下的一类移民,允许外国员工在美国永久生活和工作。此类适用于跨国公司的高级行政人员或经理。
申请EB-1C的条件要求
外籍人员必须在申请之前的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该美国公司的海外相关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相关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并且将为美国的公司继续提供服务。在美国境外和美国的分、子公司的工作必须是从事管理或者行政方面的工作。
申请公司必须为美国雇主。申请公司必须与申请人海外雇主公司为同一
公司,或是其关联企业/下属企业,并从事商业活动至少一年。
为进行此类签证申请,必须由美国雇主提供相关声明以证明:
EB-1B 是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项下的“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移民。该类别适用于在某一特定学术领域有杰出表现并且获得国际性认可的外籍人士。
申请EB-1B的条件要求
这些教授或者研究员必须: (1)拥有至少三年的相关领域的研究或者执教经验; (2)获得一个永久性研究职位或者终身的执教职位的工作邀请; (3)有意图在美国从事该特定领域的研究或执教。为了证明申请资格,
申请者必须提交相关的证据以证明此教授或研究人员在其专业领域获得认可。证明其个人成就的材料需要符合以下六项中至少两项,包括:
作为其中一个基本的要求,外籍人士必须从赞助雇主处收到永久的工作机会。根据现有的规定,“永久”的定义是“终身教授、终身副教授,或者有无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并且除非有终止工作的正当理由,雇员通常期待持续性地工作。”对于依靠每年授权得到资金来获得研究工作的个人来说,USCIS规定,如果为申请者进行申请的雇主有为此外籍人士继续提供资金,并且该外籍人士也合理地期待此资金将持续的话,此类工作也被视为是“永久”的。
通常,工作机会由大学或者其他类似的学术或科学机构提供,但是仍然可以由私人雇主提供。如果此工作机会是由私人公司提供,雇主必须至少有三个全职的研究人员,并且通过相关的文件以证明其在该领域的成就。
在追求高级学位时,如博士学位,获取的研究或者教学经历可以纳入规定的三年要求计算,但是此外籍人士必须是已经获得了此学位,并且其教学职责为对全班附所有责任或者其在该学位的研究在其专业领域获得杰出认可。此外籍人士必须将其工作历程,以及从其现任或者以前雇主获得的介绍其工作职责和就职时间的信一并整理提交。